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业农村标准化重大事项,协调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领域重大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