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2023年) 六、 监管措施 (二十) 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2023年) (二十) 六、 监管措施 (二十)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农业保险各项责任准备金,存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管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十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