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撰写查勘报告,并保存查勘原始记录等单证资料,严禁编纂虚假查勘资料和报告。查勘单证应当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提出意见,并由查勘人员和被保险人签名确认。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当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