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险机构在本办法生效之前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附: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