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三)

(三) 保险机构按规定以大灾准备金所对应的资金用于投资等所产生的收益,借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大灾准备金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