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