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
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必要时,军队可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
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必要时,军队可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