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管理条例(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公益事业等原因需要借用军用土地的,应当与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并不得在借用的军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协议应当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协议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借用的,应当重新签订协议并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组织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可以在商请军队师级以上单位同意后临时借用军用土地,军队单位同步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