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管理条例(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军用土地的上方建设架空设施或者在军用土地的下方建设地下管线、轨道交通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报经批准;涉及军事设施的,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