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九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登记,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