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产地、价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基本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产地、价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基本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