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 第三条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