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