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