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军人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