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

其他因公死亡的。

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