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