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