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