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