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