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