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