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