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