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而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