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