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八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