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