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