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