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