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