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八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军人军属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也可以由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受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