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