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