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七章 备案 第四十六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备案 第四十六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认为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向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审查建议;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研究后,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