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和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自发布或者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军委备案;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
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办理。
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将正式文本、备案报告、说明以及电子文本,径送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
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办理。
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将正式文本、备案报告、说明以及电子文本,径送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