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