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