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