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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定。不能适用本规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鼓励保险公司利用金融基础设施提供的数字化服务,推动再保险业务向线上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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