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险人应建立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对分出业务集中于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和与其关联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情况进行监测和管控,防范信用风险。

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总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