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