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七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七条 中国境内的专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