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六条 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保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