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再保险统计信息以及其他再保险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