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二十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二十条 应再保险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公司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再保险分入公司。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