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