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风险;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