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年) 第九条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应当不予登记。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